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应当启动供水保障预案;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