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