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