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和出水口应当设置监控设施,进行实时监测。饮用水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