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监控和预警预报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