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水库、流域管理机构以及供水单位,建立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