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