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具有一定取水规模的在用、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涉的水域和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