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具有一定取水规模的在用、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涉的水域和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