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八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市政公用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侵占、拆毁、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