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侵占、拆毁、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