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鼓励公众依法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