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