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砍伐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