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临时设摊经营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区域范围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