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临街从事经营的商户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警告、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