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或者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或者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瓶罐、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等废物的,可以并处警告、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