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