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