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