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