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缴罚没款物不出具专用票据;(二)故意损坏、侵占或者擅自处理当事人财物;(三)辱骂、殴打当事人;(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五)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