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向城市河道、湖泊内倾倒废物和垃圾的行政处罚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