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四节 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