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四节 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不得排入排水管道、河渠、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