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医疗废物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