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道路以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清运单位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将垃圾密闭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利用消纳场所。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