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