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四节 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