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城市行道树死株和危树危枝,补植缺株、空株,维护城市容貌,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