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城市行道树死株和危树危枝,补植缺株、空株,维护城市容貌,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