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二)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四)在绿地、风景林地内倾倒垃圾、化学物品以及液化气残渣;(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