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二)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四)在绿地、风景林地内倾倒垃圾、化学物品以及液化气残渣;

(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