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建设、管理、养护符合相关规范;

(二)注重景观、生态、游憩、文化、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三)绿地、绿化隔离带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兼顾道路、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的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