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建设、管理、养护符合相关规范;(二)注重景观、生态、游憩、文化、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三)绿地、绿化隔离带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四)兼顾道路、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的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