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发挥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防灾等功能,保持公园、绿地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