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发挥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防灾等功能,保持公园、绿地整洁美观。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