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维修、清理、疏通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作业等产生的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