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维修、清理、疏通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作业等产生的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