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验收。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