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