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临时设摊经营区。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区域范围经营;(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三)按照规定处理废物和污水,保持干净整洁;(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