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临时设摊经营区。

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区域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物和污水,保持干净整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