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展销、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区域范围、要求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所设置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