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展销、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区域范围、要求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所设置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