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销售商品。

临街从事经营的商户不得占道经营。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