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销售商品。临街从事经营的商户不得占道经营。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