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