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