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定期维护。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