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线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各类管线应入地敷设,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

(二)对已有架空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将架空管线、楼体附着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设置;

(三)管线出现脱落、断裂、倾斜等问题时,及时养护维修,废弃的及时撤除。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