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马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