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擅自改变建筑物的高度、体量、色调和风格;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晾晒物品;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瓶罐、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等废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