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现有公共厕所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公共厕所维护管理责任人,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和管理。鼓励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公共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