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设施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