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沟)盖规范、完好;

(二)泵站完好,运行正常,定期维护,及时修复;

(三)管网完整,污水、雨后积水排放通畅。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