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沟)盖规范、完好;(二)泵站完好,运行正常,定期维护,及时修复;(三)管网完整,污水、雨后积水排放通畅。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