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