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