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