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13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5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