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如实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妥当处置突发事件、参加抢险救护或者研究、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