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