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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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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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