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议完毕,并将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